VOIP用户告知函:PC-PHONE业务根据信产部发文,目前除个别试点外无任何企业和个人有资质经营此业务,用户须对此函做确认。

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文件
中国电信[2006]235 号
转发信息产业部《关于现阶段PC-Phone商用试验和基于软交换技术的话音业务管理政策的补充通知》
北京公司、西藏公司、北方公司并转各省级电信分公司,股份公司并转各省级电信有限公司:
现将信息产业部《关于现阶段PC-Phone 商用试验和基于软交换技术的话音业务管理政策的补充通知》(信部电[2006]160号)转发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有关事项通知如下。
一、该文件明确了采用软交换技术、基于互联网接入的语音业务须按信部电函[2005]413 号文件管理,即除我集团公司在广东深圳和江西上饶,中国网通在吉林长春和山东泰安开展商
用试验以外,其他地区和其他单位、个人不得开展PC-Phone方式IP 电话业务。
二、各公司要利用该文件明确的VOIP 监管政策,有效遏制其他运营商以软交换技术应用名义,违规开展基于互联网接入的PC-Phone 方式IP 电话业务。同时注意防范其他运营商借助
广电、宽带驻地网运营商等宽带接入网络开展违规业务。本文件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,请及时向集团公司监管事务部反馈。
联系人:集团公司监管事务部罗明伟,010-58501187。
二○○六年四月四日
主题词:电信 网络 试验 通知
拟文部门:监管事务部
会签部门:市场部,网络运行维护事业部
印发单位:中国电信集团公司综合部 2006 年4 月6 日印发 |